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以及注意事项

  • 发布时间: 2021-08-18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是食品标签中最核心的部分。GB 7718要求标签标示食品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配料表
配料表是食品工艺和特性追溯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组成的主要参考依据。配料表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以下几种。
1.配料标示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而部分产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又如,有的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而在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
2.配料名称不规范,容易引起误导。例如: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2],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
3.GB 7718-2004条款5.1.2.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而GB7718-2011有所修改,要求无论是多种或单种配料的食品均要标示配料表。面对新旧标准要求变化,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对标签做相应的修改,出现了不少单一配料的食品(如茶叶、瓶桶装饮用水、食糖、食用淀粉等)未标示配料表的情况。
4.部分食品标签配料表未使用“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而错误使用“配方”、“成分表”等;另外,部分企业对于GB 7718-2011中规定的可以将“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的产品范围(适用于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的产品,如酒、酱油、食醋之类的发酵产品)不清晰,造成错误使用。
5.复合配料标示要求经常被忽略;根据GB 7718-2011规定,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且添加量不超过25%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标示其原始配料。除此之外,无相关标准或是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但添加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需要在名称后加括号将原始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具体标注。常见的错误案例如:月饼中馅料含量超过25%却未将馅料原始配料按要求标出;植脂末没有相关标准,未按要求将其原始配料标出。另外,复合配料标示的一些特殊要求也经常被忽略,例如:复合配料中包含的、对最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根据GB 2760中的带入原则进行标示;食品中复合香辛料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加入果脯蜜饯总量超过10%的食品也需要将加入的各种果脯蜜饯的具体名称标示出来。
6.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同时遵守GB 7718和GB 2760的双重要求,这一点在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示时经常被忽略。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
(1)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是GB 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使用俗称标示或标注错别字;例如:将“脱氢乙酸钠”标示为“脱氢醋酸钠”,将“碳酸氢钠”标示为“小苏打”,将“碳酸氢铵”标示为“臭粉”,将“苯甲酸钠”标注为“笨甲酸钠”等等。
(2)部分食品为了以“食品添加剂零添加”等观念吸引消费者,故意不标示加工中使用的、对终产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起作用的添加剂。
(3)对GB 2760的要求了解不足,错误使用标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标示出来。
(4)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编码不是国际编码(INS号),部分标签标注错误或错误标注成中国编码(CNS号)。
(5)未在配料或原料栏将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逐一、完整的标示出来。例如:面包、糕点中常用的“泡打粉”、“膨松剂”就需要在名称后括号内将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按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标示出来。
营养成分表
不属于GB 28050豁免范围的普通食品,其营养成分表标示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漏标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格式与GB 28050附录B规定的格式不符;将能量单位“kJ”标示为“KJ”、“Kj”或“kj”;“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值和NRV值未按照GB 28050中表1要求的修约间隔进行标注;当实测含量值低于“0”界限值时,含量值和NRV值标识错误;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符合GB 28050表1规定之顺序;配料表显示产品使用氢化植物油,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值。
标签标注需要注意的事项
销售包装应完整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需采取破拆方式开启或无法通过包装表面清晰查看内容物所标信息的,该包装视为销售包装,应当在该包装表面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2、无需采取破拆方式开启或可通过包装表面清晰查看内容物所标信息的,可以在该包装表面或内容物表面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也可以将强制标示内容分部分、以互补形式分别标注在包装和内容物表面。
1.标签标注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例如: 1 kg或1千克,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称为1公斤,但是“公斤”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所以在标签标示时不能采用。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2.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生产基地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时,或者责任主体与加工企业存在委托生产关系时,标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两个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示。另一种是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出实际生产所在地【至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名称】。
3.生产日期标示有严格的规定,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同一预包装食品包含多个生产日期不同的产品时,应按最早生产的产品标示或分别标示各个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4.在标示标签内容时还需要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标签标示部分进行兼顾。例如:执行标准为GB 8537的矿泉水的标签内容,除了要按GB 7718标示外,还要按照GB 8537中条款8.1标志要求进行标示,内容有:水源点名称,达标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氟含量>1.0 mg/L时标注含氟,含气或充气产品还须标示产品类型。
5.标签多处标示食品名称时应当保持一致。经常可以见到标签主版面醒目位置的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主展示版面醒目位置食品名称标示为“牛肉条”,而背面标签标注名称却是“牛肉味面筋制品”。
6.目前,国内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企业对其标示要求还在逐步摸索和熟悉;从检验情况来看,不少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尽管格式正确,但标示的含量值和NRV值并不符合GB 28050规定的误差范围(不小于80%或不大于120%),究其原因,主要是原料来源和品质不稳定、检验未覆盖品种和生产周期、数据来源过于单一、不明其理照搬照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唯一的解决方法是生产者制定周全科学的检验计划覆盖品项和周期,充分获取产品数据,规范标注。
7.在设计标签时还需要考虑包装材料的加工性状对标签成品的最终影响。例如:利用热缩膜制作的标签,就需要在设计时适当的将字符放大,避免由于成品标签热缩包装后造成字符高度缩小达不到标准要求;在金属罐包装印刷标签内容时,就需要考虑对主展示面内容位置的控制,避免出现由于平面弯曲、封边后,标注内容被包藏或遮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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